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津商务外经 [2006]51 号 |
点击下载:
1、绩效考核表
2、年检报告书 |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2006 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 [2006]8 号)文件要求,现就 2006 年我市开展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是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强化境外投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的需要,是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年检结果将直接影响投资主体下一年度的境外投资行为,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作好国内企业(即投资主体)参加年检和绩效评价的组织保障工作,除确定负责部门外,还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负责地做好此次年检和绩效评价工作。
二、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企业范围:
凡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前 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收购或参股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和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凡在 2004 年 1 月 1 日 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以及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只需向年检部门上报《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一、报表二、报表四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或其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三、年检时间: 2006 年 7 月 26 日 - 9 月15 日 。
四、年检材料
1 、境内投资主体可从商务部网站( www.mofcom.gov.cn )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www.safe.gov.cn )“网上服务 — 有关表格下载—境外投资年检有关表”链接中下载《年检报告书》,统一用 A4 纸打印,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材料如实填写,一式三份。
2 、对已参加 2005 年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于 8 月 15 日 前将一份《年检报告书》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表送交市商务委,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送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注册地在塘沽区、天津经济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的投资主体将年检材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
3 、对于首次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于 8 月 20 日 前将一份《年检报告书》送交市商务委,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与境外企业有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送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境内投资主体无法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的,也可提交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件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上述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五、评分标准。
市商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将依据国家《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确定的评分标准,根据投资主体报送的材料对境外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年检结果按壹、贰、叁等次进行分级。确定等级后,在年检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交由投资主体持有,年检结果自加盖年检专用章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投资主体在办理其境外投资有关手续时,应向有关部门出具年检证书。
年检结果为壹级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关于境外投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有关部门为其外汇、海关、税收、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优先办理手续;年检结果为贰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年检结果为叁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给予投资主体 1 年的整改期,如下一年的年检结果仍为叁级,则 1 年内不得从事新的境外投资活动。
六、补办国内审批手续。
对于已进行境外投资,但未按要求履行完备的国内审批手续的国内投资主体,在参加 2006 年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后,可到市商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申请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附上当年的《年检证书》。具体补办程序如下:
(一)对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但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市商务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补办手续,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二)对已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但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 2003 ) 120 号 ] 中的有关规定为其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三)对既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也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应先到市商务委补办境外企业设立批准手续,然后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资金补充境外企业资本金的,在报市商务委补办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之前,应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
七、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
对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者已办理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但未参加 2006 年年检的境内投资者,市商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将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对已经清算、或者虽未清算但已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市商务委将收回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将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内投资主体应尽快调回境外企业清算所得或境外企业剩余资产。境外投资主体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已清算的,应提交境外企业清算报告;境外企业未清算但已撤回驻外人员并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应提交境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
(二)对境内投资者在完成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两年后仍未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市商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将注销其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三)原投资主体已经合并、分立或者发生股权变更的,新的投资主体应重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原投资主体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四)对于年检部门已明确 告知,但拒不参检的投资主体,市商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依据《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对其进行查处。
八、其他
(一)在香港、澳门设立的内地投资企业年检比照此办法执行。
(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凭年检证书办理《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年审手续。
九、 2006 年联合年检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市商务委(外经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联系。
市经贸委联系人:孙 薇(外经处)
电 话: 23036758
传 真: 23035555
市外汇管理局联系人:富伟炜(资本项目管理处)
电 话: 23209882
传 真: 23209098
专此通知。
二 ○○ 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