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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减轻劳务人员负担,保护外经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2003年10月,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出通知,取消我国外经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改由外派劳务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举在业内引起了强烈反响。笔者就此发表一点看法,供大家探讨。
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及其特点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诺,如果投保人不按照与被保险人签定的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履约保证保险是合同保证保险的一种。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履约保证保险有汽车消费保证保险、购房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以及艺术收藏品增值保证保险等。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是履约保证保险的又一新品种。商务部对于该险种的解释是:“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一种担保业务。投保人为外派劳务人员,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派出劳务人员的企业。当外派劳务人员不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使企业遭受损失时,该部分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政府导向性。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作为财政部、商务部落实“执政为民”的一项新举措,旨在减轻出国劳务人员负担,免除劳务人员向外经企业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因此,财政部、商务部要求外经企业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也不得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外经企业可以要求劳务人员加入履约保证保险,可以要求将劳务人员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列为外派劳务合同的必要条款,劳务人员有投保的义务。
二是外派劳务合同为主.保险合同为辅。在一般的保险关系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双方就一定的标的进行风险约定,各自承担责任和义务,不受其它合同约束。但是,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则不同,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是针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中有关投保人的履约问题进行约定。因此,保险合同服从于外派劳务合同,不具有独立性。
三是三方责任人相互制约。一般的保险法律关系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组成的,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关系是一致的,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理赔是直接的、无障碍的;而在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的法律关系中,则存在着相互独立的三方责任人,即,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人(劳务人员)和被保险人(外经企业),投保人并不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履约保证保险事实上是投保人通过保险形式将自己对被保险人的违约责任转嫁给了保险人。劳务人员在外违约后,原来由外经企业向劳务人员追偿责任现在改为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是主观违约赔偿.客观违约免赔。一般的保险合同都规定,由于投保人主观原因造成投保标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只有客观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投保标损失,保险人才予赔付;但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却相反,因为客观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劳务人员无法履约,保险公司对外经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如果由于劳务人员主观过错而造成不能正常履约,保险公司对外经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才予赔偿。
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该险种是一种高风险险种。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诚信制度,人的守约意识较差,目前已经开展的汽车消费履约保证保险和购房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涉险率都很高,保险界谈虎色变。
外派劳务的业务流程及潜在风险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劳务人员素质较差,守约意识淡薄,国家对劳务人员在外违约没有明确的处罚办法,外派劳务人员的履约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外经企业的难题,收取现金担保、进行财产担保和人员担保是外经企业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防止劳务人员在外违约的“土办法”。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素。劳务人员在外的违约风险为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提供了潜在的市场空间。那么,在外派劳务业务过程中存在哪些风险呢?
一般来讲,外派劳务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流程:外经企业对外签约——劳务人员的招收——技能和语言培训——对外报送履历资料——外经企业与劳务人员签定外派劳务合同——劳务人员出国护照和工作签证的办理——外经企业收取出国费用——安排劳务人员出境日期和交通工具——境外与雇主交接劳务人员——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安排劳务人员期满回国。在上述业务流程中,对劳务人员出国前的违约行为,外经企业可以直接进行追偿,关键是劳务人员出国后在外工作期间的违约行为,外经企业难以预料,且无法进行有效追偿。
劳务人员在外的违约行为主要有:
1、劳务人员为谋取更高的工资,擅自脱离指定的工作场所,造成非法滞留。
2、劳务人员超过合同期限,不如期回国,造成非法滞留。
3、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履行合同义务,提出合同以外的条件,因得不到满足被遣返回国。
4、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打架斗殴、触犯法律和违反工厂规定被遣返回国。
5、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故意损坏外方设备和物品,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外经企业进行经济赔偿。
6、劳务人员隐瞒个人情况和健康状况,造成无法在外工作而被中途遣返。
以上行为都是劳务人员主观故意违约所造成的,往往会给外经企业带来经济和名誉损失,影响外经企业对外履约,甚至失去国外市场。过去我国外经企业为避免劳务人员违约现象的发生,普遍采取现金担保、财产担保、人员担保等方式,一旦劳务人员发生违约,外经企业直接对抵押财物和担保人进行处罚,以补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勿庸违言,现金担保直接加重了劳务人员的负担;财产担保和人员担保方式虽然不会直接加重劳务人员的负担,但由于国家对劳务人员在外违约没有明确的处罚办法,法院在对抵押物品和担保人进行处罚时存在一定难度,收效甚微。为切实减轻劳务人员负担,保证外经公司利益,国家决定对外派劳务人员实行履约保证保险,并委托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进行条款设计和产品开发。应当说,运用保险形式减轻劳务人员负担,化解外经企业的经营风险是政府顺应时代的务实之举。
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的局限及完善措施
在利益既定的条件下,收费政策的调整必然引起利益格局的改变,一部分人受益就意味着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损失。合理的收费政策应当在动态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各种利益关系的均衡。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被社会所接受,取决于它能够满足社会各方面需求的程度。至于取消劳务人员保证金制度后,实行履约保证保险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和外经公司则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力争保护和巩固国外市场。
1、政府意愿。政府作为公共机构,势必维护广大劳务人员的利益,体现执政为民的指导思想。取消保证金制度,减轻了劳务人员的负担,使那些受贫困束缚交不起高额出国费用的劳务人员有望走出国门,实现脱贫致富的梦想,体现机会均等和社会公平。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履约保证保险所解除的只是劳务人员违约的经济责任,并不能保证劳务人员在外履约,这是一种功能性缺陷。政府在保护劳务人员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强化劳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保证金制度取消后,政府亟待制定行政法规对在外违约的劳务人员进行处罚。
从宏观管理的角度看,外经企业和劳务人员是平等的合同主体,政府对外经企业的管理从行业法规到备用金制度已日臻完善,而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却无一定之规,这种空缺和偏废本身就意味着管理的失衡和不平等。
2、外经企业的需求。对外经企业来讲,无论是实行现金担保,还是采取财产担保和人员担保,其目的都不是为了谋取经济补偿,而是想通过各种形式的约束来督促劳务人员对外履约。如果劳务人员或政府能够保证其对外履约,外经企业可以放弃一切担保措施。然而,履约保证保险所能解决的恰恰只是劳务人员违约的经济补偿问题,而不能保证劳务人员对外履约,这是当前外经企业对履约保证保险的普遍担忧。因此,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实施后,外经企业的当务之急是要积极研究对策,加强劳务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强化境外管理,增强服务意识,防止劳务人员违约。
3、劳务人员的期望。应当说,取消保证金制度,实行履约保证保险,劳务人员是最大的受益者。这不仅大大降低了劳务人员的负担,而且劳务人员借助于保险形式转嫁了自己的违约责任,可谓一箭双雕。按照目前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设计的《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每名劳务人员加入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费为500元,该劳务人员在外违约后,外经企业最高可以获得20000元的赔偿。这与交纳20000元履约保证金相比,劳务人员经济负担减轻了40倍。如果劳务人员违约后不受其它处罚,违约将成为普遍现象。
4、保险公司的利益。在利益均衡的情况下,有得者必有失者,从表面上看,保险公司似乎是劳务人员违约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实际上,保险公司也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决不会做赔本的买卖,面对这一高风险险种,保险公司必然实施规模经营、集中投保的策略,在承保和理赔过程中尽量规避风险、量入为出。
由此可见,履约保证保险的顺利实施将是各方利益权衡的结果。劳务人员的拥护和政府的支持为履约保证保险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外经企业应当充分理解政府的意愿,把握存在的风险,积极研究对策,采取防范措施;政府也要早日出台对违约劳务人员进行处罚的政策法规,弥补政策空缺。
□ 摘《国际工程与劳务》总第2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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