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外汇局2002年第32号令]和《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4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4)6号]文件要求,现就2004年我市开展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是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境外投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的需要,是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年检结果将直接影响投资主体下一年度的境外投资行为,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积极作好国内企业(即投资主体)参加年检和绩效评价的组织保障工作,除确定负责部门外,还应指定专人负责。各投资主体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此次年检和绩效评价工作。
二、参加此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企业范围:
凡在2002年1月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收购或参股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和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凡在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只向年检部门上报《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一、报表二、报表四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或其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三、年检时间:2004年4月26日至6月15日。
四、年检材料
1、境内投资主体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材料认真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见附件),一式三份。
2、对已参加2003年联合年检、取得《年检证书》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于5月20日前将一份《年检报告书》、《年检证书》(复印件)送交市外经贸委,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年检证书》(复印件)连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送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注册地在塘沽区、天津经济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的投资主体将年检材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
3、对于首次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于5月20日前将一份《年检报告书》送交市外经贸委,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和与境外企业有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送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境内投资主体无法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的,也可提交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件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上述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五、评分标准。
市外经贸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将依据国家《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及[商合函(2004)06号]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根据投资主体报送的材料对境外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年检结果按壹、贰、叁等次进行分级。确定等级后,在年检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交由投资主体持有,年检结果自加盖年检专用章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投资主体在办理其境外投资有关手续时,应向有关部门出具年检证书。
年检结果为壹级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关于境外投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有关部门为其外汇、海关、税收、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优先办理手续;年检结果为贰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年检结果为叁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给予投资主体1年的整改期,如下一年的年检结果仍为叁级的,则投资主体1年内不得从事新的境外投资活动。
六、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
对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者已办理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但未参加2004年年检的境内投资者,市外经贸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将依据[商合函(2004)06号]文件精神,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对已经清算、或者虽未清算但已撤回驻外人员并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市外经贸委将收回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将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内投资主体应尽快调回境外企业清算所得或境外企业剩余资产。境外投资主体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已清算的,应提交境外企业清算报告;境外企业未清算但已撤回驻外人员并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应提交境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
(二)对境内投资者在完成境外企业批准手续2年后仍未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市外经贸委将不为境外企业办理批准证书延期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将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三)对无故不参加2004年年检的境外企业,市外经贸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将进行重点监控,列出相关投资主体及境外企业名单,同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外经贸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从应参检年度起三年内,不再给予上述企业与境外投资有关的优惠政策。在其违规行为尚未处理之前,不再批准其开展新的境外投资。
七、补办国内审批手续。
对于已进行境外投资,但未按要求履行完备的国内审批手续的国内投资主体,在参加2004年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后,可到市外经贸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申请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附上当年的《年检证书》。具体补办程序如下:
(一)对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但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市外经贸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补办手续,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二)对已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但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中的有关规定为其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三)对既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也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应先到市外经贸委补办境外企业设立批准手续,然后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资金补充境外企业资本金的,在报市外经贸委补办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之前,应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
八、附则
(一)在香港、澳门设立的内地投资企业年检比照此办法执行。
(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凭年检证书办理《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年审手续。
九、2004年联合年检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市外经贸委(外经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资本项目管理处)联系。
市经贸委
联系人:张伟峰、孙薇(外经处)
联系电话:23316453
传真:23313152、23315231
市外汇管理局
联系人:杨静(资本项目管理处)
联系电话:23209884
传真:23209098
专此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年检报告书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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