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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缅甸
任何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单位,从投产或启用之年算起,连续3年免 征所得税。如有需要,可依实际情况,经批准后延长减免所得税的时限;
如果将利润作为积累且在1年内再投资,可减免所得税;
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其它资产可按MIC同意的比例加快折旧;
如果企业生产产品是供出口的,其产品销售国外所得利润的50%免征所得税;
投资者有义务向缅甸政府支付外籍人员所得税,该项所得税可从应征税中扣除;
外国人的收入可按缅甸公民支付所得税税率计征;
如属国内确需的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征的税收中扣除;
企业在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后,连续两年亏损者,可从亏损当年算起,连续3年予以结转和抵消;
企业开办期间确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零部件、备件和有关材料可减免关税或两种税同时减免;
企业建成后的最初3年,因用于生产而进口的原材料,减免征收关税或国内税,或两者都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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