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维护良好的出入境秩序,遏制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公安部、外交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印发了《清理整顿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专项行动方案》
(简称“方案”),坚决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利用旅游、留学、就业、劳务、出国定居等名义进行非法移民活动,同时,严格查处合法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为贯彻落实《方案》精神,加大打击非法中介机构,促进和保障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规范经营,商务部印发了《商务部关于部署清理整顿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违法违规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4)132号)(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
为落实《商务部关于部署清理整顿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违法违规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为做好外派劳务合作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保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在规范的基础上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关于部署清理整顿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组织机构,制订工作计划
市外经贸委成立清理整顿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外经贸委赵建中副主任任组长,对外经济合作处李民处长、王建新副处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对外经济合作处,具体承担清理整顿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的联系和服务工作,联系电话:23399725。
各经营公司要建立专项行动工作组,制订工作计划,工作组人员名单和工作计划于4月8日前报外经贸委外经处。
二、工作重点
各经营公司要按照《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进行检查,对经营中可能存在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整顿,重点内容如下:
1、是否接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挂靠,只收取“牌子费”,不参与外派劳务人员选派及相关管理工作;不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与国(境)内、外非法劳务中介组织勾结,以虚假广告、虚假承诺骗取合作伙伴及劳务人员等不正当经营活动。
2、经营公司与社会其他机构、中介组织和个人签署长期委托招聘协议,受委托方是否按照双方协议开展工作,经营公司是否具备有效地监督机制。
3、收到的劳务人员投诉是否能够及时、妥善处理。
4、未经市外经贸委审核批准刊登广告或假借其他名义刊登广告和招聘劳务人员的活动。虚构劳务项目欺骗群众出国劳务的行为。
5、加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认真学习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和行业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动员从业人员揭发检举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机构或个人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勾结国外非法中介虚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欺骗劳务人员的行为,以及利用旅游和商务等渠道组织劳务人员出国务工、乱登广告、涉嫌非法组织偷渡或非法移民等行为。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超范围经营,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行为。对已经在市外经贸委备案,设有分支机构开展外派劳务业务活动的经营公司,对分支机构要进行严格检查,分支机构与外方雇主和中介及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是否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对于不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要求开展业务活动的要坚决予以撤销,对采取各种手段逃避业务监督和管理的分支机构主要责任人追究其责任。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各企业要严格做好自查工作,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于4月13日前报市外经贸委。
三、工作步骤:
4月6日召开“天津市清理整顿对外劳务合作违法违规活动工作会议”,传达有关部门通知精神,宣布天津市清理整顿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违法违规活动正式开始,部署有关工作。
4月6日—12日调查摸底,摸清情况,层层部署。各经营公司自查,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上报外经贸委。
4月13日—6月10日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活动,查处经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外经贸委对经营公司上报的自查情况和检举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核实,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
6月14日前经贸委对专项活动进行总结,分析典型案例,通报有关情况,向商务部报送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各经营公司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打击非法中介、整顿市场经营秩序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顿专项活动,切实加强自身的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确保规范经营。要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服从承包商会和市外经协会的协调与指导,接受承包商会和外经协会对会员企业遵守行业规范情况的检查。要及时、妥善处理劳务人员投诉的案件,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
我委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工作,对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违法违规活动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多种形式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政策的宣传,把握政策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舆论监督,以案释法,引导群众向合法企业寻求服务,增强劳务人员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建立健全管理和协调措施,制定促进业务发展的长效管理和协调机制。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关于部署清理整顿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违法违规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五日 附件:
商务部关于部署清理整顿时对外劳务合作领域
违法违规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合发[2004]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厅(委、局),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
2004年3月,公安部会同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清理整顿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23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的专项行动。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的清理整顿。
为贯彻落实《方案》精神,加大力度打击非法中介,促进和保障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规范经营,保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在规范的基础上健康发展,现就清理整顿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
(一)商务部成立落实清理整顿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商务部陈健部长助理任组长,对外经济合作司刘迎军助理巡视员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对外经济合作司,具体承担清理整顿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并设立咨询服务电话(010—65197164)。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厅(委、局)(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要从打击非法中介、整顿市场经营秩序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组建行动小组,小组组长由主管厅(委、局)领导和主管会领导担任。按照《方案》要求,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统一部署,有效组织实施。有关行动小组人员名单和工作计划请于4月2日前报商务部。
二、整顿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加强管理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4月3日前下发通知,对本地区经营公司中可能存在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整顿;要求经营公司进行自查,有关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于4月13日前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在4月13日至6月10日之间,对经营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承包商会的协调、指导、咨询和服务作用。承包商会要对会员企业遵守行业规范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会员企业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要依据行业规范进行处理。要督促和要求经营公司及时、妥善处理受到劳务人员投诉的案件,对经营公司侵犯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或视情况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加强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政策指导和服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要在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中,通过组织培训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讲解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和行业规范,提高经营公司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
(四)商务部将会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地区或部门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区或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工作
(一)根据《方案》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行动小组要重点对近一年内掌握的非法中介活动材料进行集中清理。重点是清理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勾结国外非法中介虚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欺骗劳务人员、利用旅游和商务等渠道组织劳务人员出国务上、乱登广告、涉嫌非法组织偷私渡或非法移民等行为,通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以及相关部门。
(二)充分发挥各地外派劳务援助机制和承包商会外派劳务人员投诉机构的作用,抓紧整理群众举报的非法中介活动材料,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处理。
(三)动员和组织经营公司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现的国内外非法中介活动进行揭发、检举,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详细情况。
(四)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应将已经掌握的国内外非法
中介活动情况径报公安部,抄报外交、商务、工商、劳动等相关部门。
以上材料请按《方案》部署时间于4月12日前报送。
(五)设立公众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配合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非法中介活动线索。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在此次清理整顿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把握政策导向,扩大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宣传,加强舆论监督,以案释法,引导群众向合法企业寻求服务,增强劳务人员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五、做好总结工作,健全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建立健全管理和协调措施,制订适合业务发展的长效管理和协调机制。有关清理整顿工作的详细情况处理情况以及加强管理和协调的制度措施,请于6月15日前报商务部。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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