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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波兰《劳动法》,企业在雇佣、解聘、社会保障方面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雇用员工必须签订工作合同,工作合同分为试用期(3个月以内)、定期和无限期三种,雇主有责任在员工开始工作7天内确认合同的种类及其条件。
解除合同须提前通知员工。雇用期在6个月以下的,须提前两周通知;雇用期6个月以上的,须提前1个月通知;雇用期3年以上的,须提前3个月通知。公司遇取消、破产、改组时,可将通知期缩短至1个月,但须支付其余通知期的工资。
如果雇主违反合同,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合同,通过这一方式解除合同,可获得相当于通知期的工资赔偿。如雇主不同意,员工可向劳动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无限期的解除合同,要有书面通知。劳资纠纷由劳动法庭审理。
雇主有责任以雇员和自己的名义向社会保险公司交纳下列保险费:退休保险(工资额的19.52%)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残疾补贴保险(工资额的13%)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事故保险(工资额的1.62%)由雇主全部承担;病假(包括产假)补贴保险(工资额的2.45%)由雇员承担全部。雇主还须承担劳动基金(工资额的2.45%)和职工福利保障基金(工资额的0.08%)。
在波兰工作的外国人必须交纳健康保险,交纳的基数为基本工资减去已缴纳的社会保险的金额,交费额为基数的8%。
(摘自:承包商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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