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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台 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法
  哈萨克斯坦地处中亚,与我国山水相连。近年来,中哈之间的贸易与经济活动逐渐增多,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加快本国发展,2003年1月8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出台,这是哈在投资立法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投资法主要内容

   投资法共四章,二十四条,规定哈政府对投资,包括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

   投资法规定,国家通过实施特惠政策,通过政府授权机关鼓励流向优先投资领域的投资。授权机关实际上指现在的哈萨克斯坦工贸部投资委员会。该法没有明确优先投资领域清单,据哈投资促进中心总裁巴塔洛夫透露,原鼓励投资法规中的优先投资领域(农业、加工业、基础设施项目)基本维持不变。鼓励投资政策的实施程序同以前大体相同,即由投资委同投资商签署投资合同明确给予的优惠条件。

   特惠政策包括三种形式: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税务投资特惠期(含延长期)最长5年。减免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税和利润税。免除关税的期限(含延长期)最长5年,适用对象为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的进口关税。国家实物赠与的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得超过投资总规模的30%。

   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规定,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哈银行开立本外币帐户;在实行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国家赔偿投资商的损失;可以采取协商、通过哈法庭或国际仲裁法庭解决投资争议;第三方完成投资后,可以进行投资商权利转移。

   为保持投资鼓励政策的延续性,投资法明确在其生效前“同授权国家投资机关签订的合同提供的优惠保留到该合同规定期满”,解除了现有外资企业的后顾之忧。

二、新旧投资法规的区别

  新投资法的酝酿工作已经持续两年之久,期间争议不断,其中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是国内外投资商的优惠待遇问题。同原来的《外资法》和《国家鼓励支持直接投资法》相比,最大的差别是取消了原来某些只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对国内外投资一视同仁,实行统一的特惠政策。

   新投资法缩短了特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原《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中规定的税务和关税减免期(含延长期)最长可达10年,新投资法缩短到5年。在关税减免方面的规定趋于苛刻,原《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规定“实施投资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和材料全部或部分免征进口税”,新投资法规定免税对象限于哈无法生产的机械设备。

   值得提出的是,新投资法扩大了“投资”概念的外延,增加了租赁对象这一客体。在投资争议的解决程序方面,新投资法首次明确规定投资争议可以经过国际仲裁法庭解决。这两点应该说是新投资法制订者做出的有利于投资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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