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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核销业务办事指南
1、什么是"出口收汇系统"? "出口收汇系统"有什么作用?
答: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中企业专用的一个子系统。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凭操作员IC卡通过本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待出口报关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2、出口收汇系统如何进行身份认证?
答: 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3、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答: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企业领单时必须当场在新版纸质核销单上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
4、出口核销单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答: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5、报关前是否需进行核销单的备案?
答: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6、企业已经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出口口岸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答:已进行口岸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7、出口后如何办理交单?
答: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企业如需要在报关后60天之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应当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先向外汇局进行网上交单,再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8、收汇后如何办理核销?
答: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9、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如何挂失?
答: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企业应立即通过出口收汇子系统申请挂失,挂失的条件是申请挂失的核销单外汇局状态为"有效",海关状态为"未用"。核销单一经挂失不能再使用。如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用于出口报关,发生遗失的,企业须到外汇管理局申请挂失及补办退税联。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10、企业如遇到新版出口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五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改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11、申请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进口单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12、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什么单据?
答:(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13、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答:(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复核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工作人员将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检验真伪,如纸质报关单与核查系统中的报关单电子底帐无误时,外汇局工作人员在到货核销表及进口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进口货物报关单、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书、IC卡退进口单位;如核查系统中无此笔报关单底帐或与纸制报关单不一致,则要求企业说明情况,如是海关原因,需由企业到海关申请补录或修改,如核查后认定是伪造报关单,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调查、处罚
14、企业在办理哪些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事前向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答: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备案类别为"不在名录");
(2)到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付汇的(备案类别为"异地付汇");
(3)付汇或承诺付汇后,所购货物不运往境内而转卖第三方的(备案类别?quot;转口贸易");
(4)进口单位已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
(5)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后,所购买的物资直接用于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的(备案类别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6)除上述7款外其他采用特别方式的进口付汇(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15、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什么单证?
答:(1)盖有公司公章的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quot;、"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准确、真实。
16、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居民个人)哪些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
答:(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
(5)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6)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
(7)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
(8)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
(9)中资国际旅行社可以申请开立入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帐户的收入为接待入境旅游的团费,支出为退团款及经外汇局批准对外支付出境游团费,年末帐户余额应当结汇;有权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的中资旅行社除可以开立入境游外汇专用帐户外,还可以开立出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收入是为游客兑换待支付的境外团费,支出为支付境内居民出境游团费。该帐户必须开立在旅行社为游客兑换外汇的银行;外资旅行社可以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办理旅游项下外汇收支。
(10)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
(11)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
(12)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17、目前需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支局审批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有哪些类别?
答:目前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经常项目外帐户共包括两类:一是外汇结算帐户,二是外汇专用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及符合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外汇专用帐户包括:代理进口、贸易专项、承包劳务、捐赠援助、专项代理、国际货运、国际汇兑、国际旅行社、免税商品及暂收待付等业务开立的外汇帐户。
18、申请开立结算帐户的中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经外经贸部门备案或核准有进出口经营权;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3)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含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在等值20万(含20万)美元以上;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2年内没有严重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年度出口收汇额依据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单计算,年度外汇支出额依据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核销单或非贸易(含资本)付汇申报单。
19、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应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哪些材料?
答: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领取并填写 "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外经贸部门备案或核准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6)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单,以及上年度进口付汇核销单或非贸易(含资本)付汇申报单;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外汇结算帐户,在一家银行开立不同币种的帐户视同一个帐户。对于年度进出口总额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确因经营需要要求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结算帐户的,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允许其开立2-3个帐户,但企业的所有结算帐户必须合并计算帐户最高限额。
经外汇局批准开立的外汇结算帐户,其收入为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其支出为经常项目用汇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用汇。
20、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应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帐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21、中资企业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专用帐户须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
(2)根据开户单位性质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者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3)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
(4)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驻华机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及工商登记证到外汇局登记备案,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后,凭《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22、境内机构、驻华机构需要在注册地外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应如何办理?
答:(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手续;
(2)中资企业凭注册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由开户地外汇局核发《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
(3)其他境内机构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4)驻华机构应当分别向注册地和开户地外汇局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
23、境内机构如何办理转户手续?
答:开户单位经批准开户后,半年内不允许转户。开户半年后,如因单位迁址,或原开户银行服务不规范,给帐户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请转户。但如果单纯因为银行强拉存款等商业竞争原因,外汇局不予办理转户手续。
开户单位办理转户手续时,须持单位转户申请和原《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外汇局申请转户。外汇局经审核同意后,向其颁发《外汇帐户转户批准书》。开户单位持此批准书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24、境内机构如何办理闭户手续?
答:因正常业务终止需要关闭帐户。开户单位如无进一步使用外汇帐户的需要,应持闭户情况说明、《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先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外汇局收回《外汇帐户使用证》后,核发《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开户单位凭此到银行办理闭户手续。开户单位应于闭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清户材料送外汇局。
因违规使用帐户被外汇局勒令撤销帐户。外汇局在年检或现场检查中发现开户单位有情节较重的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时,可勒令开户银行撤销违规帐户。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应在接到银行闭户证明十天内持银行闭户材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外汇局注销帐户。
25、境内机构使用外汇帐户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开户单位办理帐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帐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帐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帐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帐户。
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中有关帐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帐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帐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帐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帐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26、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支局对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如何进行管理?
答:(1)经批准开立的外汇帐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帐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帐户进行年检。
(2)对年检中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下列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①未经批准开立外汇帐户;
②出租、出借、转让外汇帐户;
③擅自改变帐户使用范围;
④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帐户;
⑤违反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27、什么样的境内机构可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
答: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外贸企业,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代理经营范围。
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和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无该项商品进口或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代理业务。
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允许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投资性公司和合资外贸公司除外)等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
28、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合同、有关单证的哪些项目(栏目),均必须为代理人?
答:(1)进出口合同:对外签约人;
(2)进出口许可证:进口商或出口商;
(3)进口证明或登记表:对外签订合同单位;
(4)结汇、购付汇及核销单证:进口单位或出口单位。
29、进出口代理业务中的收付汇及核销手续由谁负责办理?
答:进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对外付汇和办理有关进口核销手续,不得由委托人对外付汇和办理有关进口核销手续。进口货款由委托人及时向代理人支付。
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和办理有关出口核销手续。委托人为经批准允许保留现汇的企业,代理人凭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将原币划转给委托人;委托人为不允许保留现汇的企业,代理人结汇后将货款支付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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