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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五项改革
  我国将从11月1日起实行五项措施,进一步加快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这些改革措施是:试点地区外汇分局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由原来的 100万美元扩大到 300万美元。试点地区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 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分局可直接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在试点地区允许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资金汇出。试点地区投资主体经外汇局核准后,可在所投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前,按实际需要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进一步明确对境外收购和增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所要求的有关文件。投资主体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除按照一般规定提交材料外,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已在境外成立、但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 2004年 5月 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加强境外投资业务统计监测。

   摘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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