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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办厂条件宽了

本市成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1亿美元限额内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审批


   近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获悉,该局根据天津市境外投资的实际情况,前不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将天津市列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城市。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已批准了该项申请,并从3月1日开始生效。

  据了解,试点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在1亿美元的限额内,允许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批准天津市的境外投资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境外投资项下的购汇进行管理;其次是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手续。外汇局不再进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不再收取汇回利润保证金,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内,可以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各类企业只要产权关系和投资主体明确,均可进行境外投资,同时强化境内投资主体的管理责任。外汇局通过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境外企业应自担风险,债务自借自还,并定期由境内投资者报外汇局登记;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进行境外投资,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境外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对不同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用汇方面体现区别对待、重点扶植的政策。

  这次改革消除了由于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政策差异,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满足条件,都可以“走出去”,在外汇管理上保障其合理的境外投资需求。另外,试点取消了外汇风险审查、汇回利润保证金等滞后于境外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同时,试点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在政策上鼓励境外企业通过自身积累发展壮大,有银行业人士认为,这实际上是对“走出去”的间接外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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