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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境外投资设立贸易性企业(机构、办事处、代表处)的企业应是独立的经济法人,具有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
(1) 外经贸公司须从事对外经贸业务3年以上;
(2) 自营进出口企业自获得经营权后,须从事对外经贸业务1年以上;
(3)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到位,正式开业2年以上。
2、 遵纪守法,资信良好,经营盈利。
3、 有相应的人才、资本和国际化经营管理能力。
凡符合上述规定,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经驻外使馆经商处同意,由我局确认后,可直接申领批准证书:
1、企业上年度进出口总额在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附上年度进出口总额统计报表);
2、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附上年度出口统计报表);
3、企业对拟设立贸易公司、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的出口额连续3年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附最近3年向拟设立贸易性企业(机构、办事处、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的出口额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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