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返回首页
 -|    -外经贸委简介外经处职能境外投资工程劳务外经协会培训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外经协会-会刊


政策导航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对于隐瞒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除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外,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项资质;不得申请扩大对外经济合作资格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境内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在相关的信息网上个公布。

  第十二条 对境内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承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完)


 
aaaaaa
aaaaaa


版权所有: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11层
网络支持与服务 电话:022-28138559 022-28138560
传真:022-28371662
E-mail:webmaster@goldentianjin.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