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最近越南国会通过《劳动法》第56条修正案,这是自1994年越南劳动法颁布以来的第一次修正。修正案对第56条第132款做出修改。新规定为,外资企业可自行雇用当地员工,无须再经过当地政府劳务服务中心。但外资企业在雇工后应向当地政府呈交雇用员工的名单。该修正案还允许外资企业短期雇用外籍员工,但有义务培训越南员工以取代外籍员工。 有关雇工合同的规定,越政府准许外资企业以下四种合同方式,分别为:长期合同、1年-3年合同、季节性合同、12个月以下的临时合同。该修正案将于200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