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外贸扩大出口,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再次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即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由原来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降为按50%计收;共同检验由原来的按35%计收,降为按25%计收;审核换证由原来的按17.5%计收,降为按12.5%计收。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仍不实施品质检验。 对来料加工货物,出口企业在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手续时,应提供当地经贸部门的来料加工批文正本或加盖外经贸部门印章的正本复印件;进料加工货物,应提供海关进料加工报关单或其它足以证明该批货物系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有关资料。对不能提供本批货物为加工贸易提供本批货物为加工贸易充分证据的,一律视为一般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