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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续上期) 

第三章 护照的办理

第九条 天津市公安局负责我市劳务人员护照的办理工作。本市常住(不含兰印户口、暂住证)劳务人员办理护照,应向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

第十条 劳务人员申请护照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其中单位意见应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由单位负责人出具明确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的户籍、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

(四)经营公司有效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已备案的经营公司再次办理时,可不再提交。

第十一条 出入境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理劳务人员出国申请,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有效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劳务人员的身份资料的真实性。

(三)劳务人员是否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

第十二条 出入境管理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照的办理工作。对外方要求时间紧迫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出入境管理处按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劳务人员应亲自办理护照申请。经营公司可集中代劳务人员领取护照。领取护照采取自取或邮政速递方式均可。

第十四条 经营公司每年资格证书年审后,应按要求将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或签字向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经营公司应逐步建立规范的办理护照制度,设立证照的专办人员,每个经营公司最多有两位专办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指定的证照专办人员应向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劳务人员办妥出国手续后因故不能出国(境)的,经营公司应向原发照机关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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