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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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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的审核
第四条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是我市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外派劳务项目的审查,详细了解项目情况并登记备案。
劳务项目的审查内容包括:经营公司与外方及劳务人员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公司是否超范围经营;合同是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订;劳务人员是否培训合格等。
第五条 各经营公司向市外经贸委报送的审查材料包括:
(一) 打印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及《劳务人员名单》(见附件),一式四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
(二)与外方、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以及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如已签订)。
(三)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第六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经营公司送审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在《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及《劳务人员名单》上予以盖章(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审批专用章)确认。
第七条 在审查项目时,如该项目属于下列情况,市外经贸委就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向我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征求意见后,予以审批。
(一)经营公司首次自行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二)经营公司所签合同派出劳务人员数量较多或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
(三)其他需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的事项。
第八条 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公司应向市外经贸委报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市外经贸委报外经贸部审批。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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