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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推动我市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年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市外经贸委、市外办、市公安局制定了《天津市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近日印发执行。

   实施细则共分六章分别就办理外派劳务人员的项目审核、护照的办理、签证的申办等具体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制定了相应的罚则。



               天津市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事业进一步发展,规范和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的管理,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发布的《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年第二号令),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许可并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出国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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