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负责于垫支赔付款后180天向企业收回垫支款及占用费并存入保函风险资金帐户。
第三章 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保函风险资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一) 外经贸部负责编报保函风险资金预、决算,并根据财政部的决算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二) 财政部负责对保函风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八条 财政部、外经贸部对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企业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在保函风险资金的使用动作过程中,应当遵循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均构成违规行为:
(一) 报送虚假文件;
(二) 不按期归还赔付款;
(三) 拒绝相关部门对使用保函风险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予配合的。
第二十条 根据外经贸部有关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发生违规的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财政、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保函风险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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