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2001年第7号令,从2002年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开始缴纳“对外劳务合同备用金”。企业在提交年审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备用金缴纳有效证明(该证明复印件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年审结束后统一上报外经贸部备案)。不能提交的,不得通过年审。 (外经协会 宋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