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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05年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年审工作的通知》(商合字〔2005〕17号)文的要求,依据相关文件(见附件2),我委定于7月1日-8月25日开展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工作,同时进行2004年度年审。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需在7月1日前按照本文列明的材料和申办程序分别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2004年度年审工作于7月1日-8月25日进行。
三、企业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并进行年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原件)(见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或甲级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4.ISO9000认证证书(复印件)。
5.年审报告。内容包括:
(1) 2004年度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经营情况(含经营业绩及主要做法、经验、问题等);
(2)遵纪守法情况(含经营作风及接受商务部、市商务委、市外经协会等有关部门协调、领导等情况);
(3) 业务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含国内机构及国外办事处的设置及人员培训等情况);
(4) 按照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规定报送计划、统计、财务等资料、报表情况。
6. 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或银行出具的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的有效证明。
(二)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报告。
2.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原件)(见附件4)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商务委验原件,留复印件。
4.银行资信证明(原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国税、地税均需提供)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5.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中英文均需提供)和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章程(复印件)和经营管理制度(提供如何贯彻国家各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章和接受行业组织协调及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办法方面的管理制度)。
7.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或银行出具的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的有效证明。
8.年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上年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情况,包括经营业绩及主要做法、经验、问题等。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包括经营作风及接受商务部、市商务委、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协调、领导情况。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项目审查(对当年派出人数和经过市商务委项目审查人数对比说明)、培训(含培训基地建设、培训方式、效果及接受培训人数等)、收费、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境外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关于不得以旅游、商务签证形式外派劳务人员以及不得为其他企业申请对外劳务经营资格虚开外派劳务人数证明等政策规定。
(3)业务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包括境内劳务资源及基地情况、派出人数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办事机构的设置及人员情况。
(4)按照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规定报送计划、统计、财务等资料、报表情况。
四、对存在下列问题的企业不予通过年审:
(一)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因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正在接受查处的;
(三)拒不服从商务部、市商务委、市外经协会及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有关商会、协会、协调机构的业务协调的;
(四)严重损害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失误和恶性事件;或发生问题隐瞒不报的;
(五)没有健全的机构设置及专门业务人员主管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经营业绩不佳的;
(六)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申领或更换《资格证书》手续; 擅自伪造、涂改、转借、出租、转让《资格证书》及其他改变《资格证书》用途的;
(七)不按规定对外派劳务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
(八)不按规定及时报送业务计划、统计和财务报表;
(九)其他违反《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问题。
五、其他事项说明
申请换发新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如已具有其他类似的外派劳务资格,我委不予受理。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申请及年审表》请从以下网址下载:
http://www.goldentianjin.net.cn/office/iccqli/index.htm(点击相关下载)
以上材料一律用A4纸上报,除企业年审报告外,其它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上报我委。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上报纸质材料的同时,登陆商务部“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资格管理系统(网址:http://fec.mofcom.gov.cn)上报电子文本文件。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建、李丽萍
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0号507室 邮编:300042
电话:23399725 传真:23313152、23315231
附:1.商合字〔2005〕17号
2.依据文件目录
3.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
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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