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区、县加工贸易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关于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商机电字[2004]
7号)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03]第19号公告的通知》(商机电字[2004]5号)文的精神,现将我市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我委将进口天然橡胶、钢材加工贸易审批权下放到各区、县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如因特殊原因需转内销,按商务部有关规定办理《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内销批准证》。
二、进口天然橡胶的加工制成品,返销期限为6个月,如由于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原则上可办理延期一次,期限6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加工复出口需再次延期的,须经我委上报商务部批准。
三、企业申请开展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不再需要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批件。对因故不能复出口需转内销的黄金及其制品,凭中国人民银行批件办理《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内销批准证》。
四、为简化手续,方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从发文之日起,本市各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在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时,凡加工企业在本市的,取消以下三个附表:《成品对应料件单耗情况》、《国产料件申请备案清单》、《成品对应国产料件单损耗情况》;如加工企业在外地的,可按原先办法继续出具《成品对应料件单耗情况》表,只取消后两个附表。
五、各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要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式。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加工贸易相关规定进行业务审批,严格加工企业生产能力的核查工作,杜绝“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为本地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创造更加便捷、透明的管理环境和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以上规定,内外资企业均统一适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