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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涉证商品转内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机电加字[200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外经贸委、深圳市经贸局:

  原外经贸部《关于重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外经贸管加函字[2003]第328号,下称“328号文”),明确了加工贸易进口涉证商品因故转内销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我部决定对“328号文”进行修改和完善。经商海关总署,现对加工贸易进口涉证商品转内销有关证件要求通知如下:

  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涉证(如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品料件因故不能复出口需转内销的,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凭企业持交的内销申请和相关进口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件核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下称《内销批准证》),并须在《内销批准证》备注栏注明相应进口许可证件名称及其号码。主管海关凭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内销批准证》及其备注栏中注明号码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等单证办理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和核销手续。无法提交有效证件的,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不予出具《内销批准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氧化铝、冻鸡加工贸易内销审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加工贸易进口钢铁产品转内销的,仍按商务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钢铁产品转内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字[2003]23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包括农产品和化肥)加工贸易进口转内销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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