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
受理事项
受理部门
机电科技产业处
审核依据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原外经贸部 [1999] 外经贸管发第 314 号)
申请条件
1 、已经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
2 、合同项下进出口商品属省级审批的商品,其中
进口为: 聚酯切片、棉花、食糖、羊毛、植物油、粮食、原油、成品油、甘草及其制品、冻鸡、只读类光盘;
出口为:白银、锌、石蜡、成品油、汽车、只读类光盘。
办理程序
1 、初次办理者,需通过 EDI 天津代表处申请加工贸易电子钥匙( CA 证书),然后向市商务委进行网上申报
2 、市商务委收到企业申请信息后进行审批
3 、企业待网上批准后打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加盖公章)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商务委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所需材料
1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2 、外贸经营权资格证明(当年首次)
3 、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年首次)
4 、加工企业注册地区县外经贸委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一年内有效)
5 、进出口合同正本
6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7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办理时限
收到合格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
备 注
1 、非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由经营企业直接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2 、外资企业报市区县外经贸主管机关的外资企业管理部门或市商务委外企处办理。
见市、区(县)加工贸易审批机构一览表
联系电话
市外贸服务中心 23025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