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报 ( 内资企业 )
受理事项
受理部门
机电科技产业处
审核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 令一九九九年第 4 号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外经贸贸发 [2002]147 号)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 化 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商务部 2005 年第 12 号令)
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外经贸部外经贸管发 {1998} 第 573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醋酸酐和高锰酸钾进出口管理的通知(原外经贸部外经贸管制函字 {2001} 第 85 号)
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务部商技发 [2005]548 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5 年第 29 号令)
申请条件
1 、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年检;
2 、企业已经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3 、经营 麻黄素类进出口业务须经商务部核准。
办理程序
1 、登陆商务部网站出口管制政务平台( https : //guanzhi.mofcom.gov.cn ) , 进行网上申报。
2 、待市商务委网上受理后,打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 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商务委.
3 、市商务委收到企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查通过后,
( 1 )对属商务部审批的商品,打印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查单并签字盖章,同时将电子数据上报商务部备案。相关书面材料一份留存商务委,一份由企业寄送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出口管制二处(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2 号,邮编: 100731 ,电话; 010-65197371 。建议用特快专递方式)。经商务部批准后,商务委打印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交予企业,企业凭批复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自行打印)到发证部门领取进出口许可证。
( 2 )对属地方审批的商品,直接打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盖章后交予企业,用于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相关书面材料一份留存商务委,同时将电子数据上报商务部被备案。
所需材料
1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
2 、外贸经营权证明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有关部门核发的申请企业生产、经营或购买危险化学品许可或备案证明
5 、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 、如出口国际核查产品:一类产品需提供进口国证明文件;二类产品及高锰酸钾需提供最终用户用途证明
8 、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
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周一、周三、周五收取材料时间),不含商务部审核时间。
备 注
外资企业报市商务委外企处办理,电话: 23201741
联系地点
与电话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80 号市商务委大楼
23036987 23036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