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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天津市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措施
第二条 建立适合外经贸企业经营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和贷款审批制度。金融机构在确定外经贸企业授信额度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出口收汇情况、还款记录及发展潜力等因素,用长远的眼光发现、培育优良客户。要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外经贸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荣誉企业提供利率优惠。金融机构对经过贷款审查、评估,对确认资信良好的外经贸企业可发放信用贷款。在向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发放贷款时,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最大下浮10%。
第四条 积极发展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金融机构要不断总结经验,继续推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对于资信可靠、还款记录良好的企业,贷款比例可在7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要提高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审批效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要从速审批,最长审批时间不超过2周,优质客户审批时间不超过1周。
第五条 加大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机电产品出口是我市的优势,各金融机构要认真研究和制定支持机电产品出口的具体措施,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第六条 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再贷款手段,支持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人民银行要结合《中国人民银行
天津分行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商业银行积极向出口形势好、资金周转快的外经贸企业推荐商业承兑汇票融资方式。对积极支持外经贸企业发展造成资金头寸紧张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要优先给予再
贷款支持。
三、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措施
第七条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强化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金融服务意识。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经济良好的发展前景及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消除“成份论”,切实改进和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金融服务。
第八条 设立个体私营企业信贷服务岗位。金融机构要专门设立个体私营企业业务管理岗,积极发现和培育个体私营企业优质客户,逐步提高个体私营企业授信比例。
第九条 改进个体私营企业信贷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授信审批制度。金融机构对单一业务发生频繁、金额较大的私营企业,要采取单一授信的方式。对有多种授信需求的企业,要采取综合授信的方式。对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个体私营企业集团,采取全行联动方式,对其分支企业开展跨地区综合授信,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
第十条 制定适合个体私营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办法。针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特点,金融机构要制定相应的信用等级评估办法,在进行传统财务报表分析的同时,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素质、贷款回笼、产品科技含量、产品市场潜力等内容的审查,进行综合信用等级评估。
第十一条 提高效率,简化手续,建立个体私营企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金融机构要适当扩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和范围,对优秀的个体私营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融资速度、融资金额、审批环节等方面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 确定支持重点,强化市场营销。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机构、网络、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建立优秀个体私营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资料库,指定资深客户经理主动上门服务,帮助企业制定融资、理财及业务发展方案,并为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积极推广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金融机构对拥有有效固定资产的个体私营企业,可采取房地产抵押的方式提供融资。对动产较多的个体私营企业,可采取动产质押的方式提供融资。对应收账款较多且付款人资质较好的个体私营企业,可采取应收账
款保理方式提供融资。对没有固定资产和动产的个体私营企业,可采取由第三方担保方式提供融资。
第十四条 积极开发适合各类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品种。对出租厂房、设备,具有稳定租金收入的个体私营中小企业,可开办租金收入质押贷款。对购货方信用好、有长期稳定购货协议的个体私营企业,可先在能接受政府采购订单、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订单的个体私营中小企业中,试行开办销售回笼款账户托管贷款。对市场前景好、销售渠道稳定、付款人信誉高,尤其是为大型企业提供配套产品的个体私营中小企业,可试行应收账款融资质押或回购型保理业务。
四、为各类企业提供灵活多样的融资服务
第十五条 扩大信贷业务范围。金融机构对运作规范、经营良好的融资租赁和设备租赁公司开展的小企业技改设备租赁业务,可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可采用卖方信贷提供融资,也可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买方信贷业务。对物流服务型小企业和对小企业销售和进出口服务的商业、外贸企业,只要有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信用证、承兑汇票作质押或以库存货物作抵押的,应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为大中型企业生产配件和提供
加工、营销等配套服务的小企业,只要大中型企业有担保或还贷承诺,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如有合法有效付款凭证,可办理质押贷款。对资金周转快、经营效益好的个体私营企业,应鼓励其增加商业汇票业务品种,并适当降低保证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大力发展个人创业类贷款。积极发展个人商铺抵押、个人流动资金、个人小型设备抵押等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十七条 积极为企业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免费授信业务咨询。向客户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保证借款人通过公平竞争取得贷款。及时回复企业贷款申请,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八条 加强对重点客户的扶持力度。对各家银行重点客户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客户提出的授信业务申请,商业银行将在其总行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在利率、费率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九条 积极发展信托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多种信托业务服务。
五、结算、账户、银行卡等服务措施
第二十条 加快京津冀(北京、天津、廊坊、唐山、沧州、涿州)区域票据清算系统建设。加快交换资金进账时间,严禁出现压票行为。拓宽区域支付结算渠道,增加业务种类,将企事业单位进账单、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纳入京津冀区域票据交换。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大额支付系统功能。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和新批准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人民银行将积极向总行申请筹备参加大额支付系统,畅通支付结算渠道,加快结算资金的周转速度。
第二十二条 大力发展银行卡业务。我市单位和居民在支付结算中使用现金比例较高,银行卡的推广应用还有很大差距,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拓展银行卡服务功能,提高跨行交易成功率,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改进账户管理和服务。商业银行接受企事业单位开立人民币账户申请应及时审核开户资料,并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审批。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部门随时接收商业银行报送的企事业单位开户资料,实行随报随批,上午报送的当日办结,下午报送的次日上午办结。企事业单位撤消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手续齐全的,当日办理完毕。开立外币账户经外汇局审批后到商业银行办理,手续齐全且审核无误的当日办理开户手续。企事业单位办理与账户
相关的询证、查询、对账等到商业银行营业柜台随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提高商业银行结算服务水平。商业银行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为企业办理本外币存款、转款、人民币代收、代付、税款、银行汇票、本票及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委收等业务。提高国际结算业务水平,客户在进行进口项下资金结算时,可选择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等传统结算业务产品;客户在进行出口项下资金结算时。可选择信用证结算、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汇入汇款等传统结算业务产品;商业银行所受理的各项国际结算业务,要保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客户在需要贸易项下融资时,商业银行针对企业的不同需求,提供相应的贸易融资方式。根据客户的需求,商业银行通过提供新的结算业务产品和结算产品的深化组合,为客户量身定做个性化的结算业务产品。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信息查询业务、上门服务、咨询服务和业务产品培训。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于我市重点和优质客户放宽收费限制,在费率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
六、支持扩大开放的外汇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继续实行《天津市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为天津市企业到境外投资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境外投资联络员制度,推动境外投资工作的开展。继续执行各项外汇优惠政策,放宽来津投资企业前期考察投入费用的限制,为更多有投资意愿的企业来津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凡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都要列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支持的范围,在开立外汇账户、外汇账户限额的核定、核销单的领用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要积极推进监管模式的转变,推出与现行出口核报系统相适应的辅助系统。要进一步改变核销方式,继续扩大自动核销试点企业的范围,选择出口收汇的荣誉企业实行出口收汇自动核销,减少核销环节。继续选择出口收汇的荣誉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要加强对新获得外贸经营权企业的外汇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向企业提供外汇保值增值服务。商业银行要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积极推介国际上防范汇率、利率风险的工具。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量身定做具有个性化、差异化的金融衍生产品,帮助企业化解因汇率、利率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定期或不定期向企业提供国际、国内金融市场信息及其有关分析报告。提供符合国际金融市场潮流,多币种的即、远期及择期外汇买卖、期权交易、货币调期、利率调期、外汇资金管理等外汇保值产品服务。为企业提供有特色的外汇保值服务,如:无偿提供上门服务、无偿个性化产品服务、理财顾问服务等。
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区域金融合作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完善“天津市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诚信建设的宣传力度,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力度,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津投资。
第二十九条 加强区域金融合作。尽早尽快研究国务院关于京津冀区域经济规划的内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区域金融合作,积极研究金融业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增强天津经济金融的辐射力。
第三十条 加快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引进更多金融机构入驻天津,形成规模效应和聚集效应。
八、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征求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天津各信托投资公司的意见。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二○○四年四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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