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关于内资企业
一、放宽名称登记注册条件
1.凡外埠和本市知名企业投资控股的企业,使用其知名企业字号,或申请设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法人,允许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2.对拟设立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明或全体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的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允许保留三个月。到期未办妥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经申请可延至半年。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名称中可以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也可以不显示行业用语。
4.已经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个体工商户,在债权、债务明确的情况下,其字号或者名称允许他人随时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也可以随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资产一并转让。
二、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5.除特许经营项目按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业务范围核定外,一般经营项目按企业申请的业务范围核定,或者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核定。超出核定范围从事非特许项目经营的,一般不按超范围经营处理。
三、放宽注册资本缴付限制
6.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企业,首期缴付注册资本的10%即可注册(最低缴付注册资本不少于3万元),其余可在三年内缴齐。
7.探索改革企业设立出资证明方式。对单一货币出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新设立企业,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限制
8.探索改革企业住所权属证明方式。对产权人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以及开发小区(含工业
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放宽企业集团准入条件
9.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放宽至5000万元,子公司的数量可以放宽为至少3个,其中,以高科技开发为主的企业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至2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放宽至3000万元。
六、放宽投资主体范围
10.探索社会资本投资企业的途径。允许信托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向企业定向投资入股。
七、放宽无形资产出资、投资限制
11.对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人力资源和智力成果出资组建公司的,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其评估值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依据,所占比例可由全体股东商定。
八、放宽股东出资、投资限制
12.企业股东出资比例可由股东自行商定,工商部门不再限制出资比例。
13.企业依法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工商部门不再审查其对外投资的累计数额。
九、简化登记注册程序
14.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可以保留原字号;已取得专项审批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住所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15.进一步做好企业性质的甄别工作,对名为国有企业,实为个人投资,需要理顺其产权关系的,凭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经营管理机构出具的界定产权性质的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人投资,需要理顺其产权关系的,凭该企业隶属委、办、局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机构出具的界定产权性质的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6.对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多元投资的有限公司,可以参照并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
17.本市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转让国有、集体股权或产权的,凭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国有股权、产权转让的,可不再提交财政部门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18.中央驻津、外地驻津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发生变动的,凭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再提交其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19.对下岗职工、应届大学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投资兴办的企业和社区服务业企业,减免各项注册登记费用。
20.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变更程序办理。
2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公司委托工商分局核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核准权下放到工商所。
22.实行企业注册网上预核准。在互联网上发布各类企业注册表格及填表说明,供申请人下载填写,并就表格的填写与申请人在网上沟通校正,合格后由申请人送登记机关正式受理。
23.对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设立企业的注册登记,实行一人受理审查、一人核准发照的“一审一核”制度。对简易变更登记力争做到当场发照。
24.实行筹建登记制度。对涉及前置审批、投资较大、项目建设周期较长,需要有一个筹建过程方能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经“并联审批”,予以核发一定期限的,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以便于企业提前招商和从事其他准备活动。
25.试行并逐步推广“一门受理、告知承诺、 并联审批、先发证照、事后检查”审批制度。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积极配合各审批部门,对不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利用“并联审批”网络和程序,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工商部门代审
批部门告知企业审批须知,审批部门根据企业的承诺先行核发有关许可证件,待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审批部门再予以相应的核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2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享受与内资企业相同待遇。
27.申请人可以在名称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之间使用“天津”或“天津市”作为行政区划。使用时应加括号。
28.名称字号中间可以使用间隔号。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字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外国文字作为名称字号。
29.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30.对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下、国家非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工商分局受理、审查、发照。
31.凡由地方有关部门审批的前置审批项目,全部纳入并联审批范畴,实行“工商受理,通报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32.申请鼓励类、允许类且不需要专项审批项目的,企业经营范围根据其申请的业务范围按规范用语予以核定,或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核定。
33.企业出资期限由半年至三年,延长到一年至三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出资期限。
34.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不需提交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35.企业设立后即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
36.企业缴纳首期注册资本后即可对外投资。工商部门不再审查企业对外投资的累计数额。
37.放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效期一年的限制,其有效期限按审批部门核准的驻在期限核准。
3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再办理雇员登记。
关于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39.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对没有特殊需求或没有重大案情举报、没有明显违法嫌疑的企业,工商部门不再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40.推行“三段式”执法规范。在严打重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企业和经营者因不甚了解工商法规所发生的,未对社会和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先行教育规范,再行限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依法施以惩处。
41.推行网上年检。进一步简化网上年检程序,缩短审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审查人员一人核批制,网上年检报告书下载、核准、盖章、缴费、贴花一次完成。
42.推行年检免审。对设立不足半年和守法经营、信誉优良且连续两年无违反工商法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免除年检审查程序,直接通过年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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