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进口交易的一般程序可分为四个阶段,即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交易磋商、书面合同的签订和进口合同的履行。 1.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编制进口计划、填制进口卡片、选择目标市场和交易对象、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等。进口商品经营方案是为了完成进口任务而制定的经营意图和各项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内容: (1)数量和时间的安排 根据国内需要的缓急和国际市场的具体情况,适当安排订货数量和时间,既要防止过度集中,又要避免前松后紧。在满足国内需要的情况下争取有利的交易时机。 (2)采购市场的安排 根据国别(地区)政策和国际市场条件,合理安排进口国别(地区),既要选择对我有利的市场,又不宜过分集中于某一市场。 (3)交易对象的选择 根据不同的经营渠道,如制造厂商、代理商、经销商等,权衡利弊,选择资信好、经营能力强并对我友好的客户作为交易对象。 (4)价格的掌握 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和经营意图,拟定价格掌握幅度,作为洽商交易的依据 。 (5)贸易方式的选择 根据采购的品种、数量、贸易习惯做法等灵活掌握。 (6) 交易条件的掌握 根据商品的品种、进口地区、成交对象、经营意图等灵活掌握。
(二)交易磋商
进口交易磋商与出口交易磋商的程序基本相同。 在实际业务中,进口交易磋商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不要向同一地区过多邀请发盘,防止国外商人乘机抬价。 2.对不同国家(地区)的发盘综合比较,做好比价、还盘工作。 3.对合同交易条件的磋商尽可能详细具体,并争取有利的价格条件。
(三)书面合同的签定
进口书面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基本同出口合同。进口业务中合同名称多为购买合同(Purchase Contract)和购货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
(四)进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大多数进口合同为FOB合同,并且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履行这类合同时必须做好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索赔等工作。 1. 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填写开立信用证的申请书(开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如合同规定在卖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应在接到卖方上述通知后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领到出口许可证或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开证,应在收到对方已领到出口许可证的通知,或银行通知保证金已照收后开证。 对方提出信用证修改意见时,我方若同意,应立即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常见的修改内容有展延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变更装运港口等。 2.派船接运货物 在FOB进口合同下,应由买方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我方。我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及时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办妥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及船期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备货装船。同时,为了防止船货脱节和出现船等货物的情况,还应随时掌握卖方备货和装船前准备工作,注意催促对方按时装运。对数量大或重要物资的进口,如有必要,亦可请我驻外机构就地了解,督促外商履约,或派员前往出口地点检验监督。国外装船后,卖方应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我方及时办理保险和接货等项工作, 3.办理保险手续 FOB或CFR进口合同下,买方办理保险。由于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预约保险合同,其中对各种货物应投保的险别作了具体规定,故投保手续比较简单。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办妥保险手续,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 4. 审单和付汇 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进行审单。如内容无误,即由银行对国外付款。同时进出口公司用人民币按照人民币汇价向银行买汇赎单。进出口公司凭银行出具?quot;付款通知书"向用货部门结算。如审单发现单证不符,应作出适当处理。
(五) 报关、验收和拨交货物
进口货物到货后,由我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实行监管,经过申报、查验货物、征收关税、结关放行四个环节。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包括进口报关单及进口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提货单、发票、装箱单、减税或免税证明文件等等),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海关凭所提供的单据,对货物进行查验,检查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是否与报关单和进口许可证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依法缴纳税款。进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缴纳税款等手续后,有海关在货运单据上签印放行。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凭海关签印放行的货运单据才能提取进口货物。如订货或用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则就近转交货物;如订货或用货单位不在卸货地区,则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转运至内地并转交给订货或用货单位。
(六) 进口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卖方索赔。例如,原装数量不足;货物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轮船公司索赔。例如,货物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缺情况,并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应由船方负责等。
属于下列情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例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它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轮船公司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
(七) 签定进口合同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合同中品质条款尽可能具体,对机械设备等高技术商品应规定品质保证期。 2. 对批量大的整船装运商品争取FOB S/T(装上港船上交货包括理舱或平舱)贸易术语成交,争取我方派船。 3.重视商检条件,明确检验标准、索赔依据等,以确保进口商品品质。